上海公布卫健领域“免罚”清单!这5类轻微违法行为将不予处罚
近日,市卫生健康委公布了《上海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清单》共涉及5项事项,经调查符合适用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还明确了“违法行为初次被发现”“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认定。具体如下:
《清单》主要内容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需同时满足) |
1 | 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 1.医疗卫生机构未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在职培训; 2.初次被发现; 3.及时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2 | 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 | 1.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上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损坏;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3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 | 1.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上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或者“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损坏;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4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的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所持有的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逾期未超过7天; 2.初次被发现; 3.及时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5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已制定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但未公布; 2.初次被发现; 3.及时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备注:
符合《清单》中列明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指导,可以采用批评教育、约谈相关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发送告知书等形式,充分告知其违法事实、认定违法的理由依据、应当履行的义务等,并指导其改正,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活动。 本市卫生健康领域已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与《清单》不一致的,适用《清单》规定。 自《清单》施行之日起,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行政处罚记录的,视作违法行为初次被发现。不予行政处罚记录自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满五年时自动清除。 当事人立即或者在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及时改正”。 因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人身、财产等实际损害,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者引发投诉举报、媒体负面报道、负面舆情等情形的,一般不得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PART
01
《清单》适用范围
①违法行为发生于《清单》施行前,符合《清单》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在《清单》施行前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本《清单》。
②违法行为发生于《清单》施行后,且符合《清单》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适用本《清单》。
PART
02
《清单》的适用程序
对涉嫌符合《清单》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的查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普通程序。
PART
03
《清单》有关的豁免
对医疗机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豁免对该医疗机构的有关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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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市卫生健康委